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富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雨,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的审理结果与(2008)新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联,而新乡锦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对(2008)新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申请,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再审申请作出了(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案件受理通知书。鉴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