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镇X村第五村X组。
代表人段某甲,任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系段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辉县X镇X村第二造纸厂。经营场所郭村。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赵有福、赵加功、赵加顺、赵加来、郭银生,均住辉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辉县X镇X村第五村X组、上诉人段某乙因与原审第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和辉县X镇X村第二造纸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辉县X镇X村第五村X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和上诉人段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