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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第五村民小组、上诉人段某乙与原审第三人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村民委员会和辉县市孟庄镇郭村第二造纸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镇X村第五村X组。

代表人段某甲,任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系段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辉县X镇X村第二造纸厂。经营场所郭村。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赵有福、赵加功、赵加顺、赵加来、郭银生,均住辉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辉县X镇X村第五村X组、上诉人段某乙因与原审第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和辉县X镇X村第二造纸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辉县X镇X村第五村X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和上诉人段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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