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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卜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吕某琦、吕某某、康某某、赵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刘某甲、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吕某琦、吕某某、康某某、赵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云、洪浩,上诉人卜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乙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阴高松、任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卜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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