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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与郝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某某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郝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呼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镇初字第X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呼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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