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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多xx,女,生于1973年12月。

被告:贺xx,男,生于1976年7月。

原告多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育二胎女孩遭到被告不满,经常对我发火,加之家务琐事二人缺少沟通经常生气。2004年至2005年分居二年,后经人说合有所改善。2007年3月,我从新疆打工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从未去看我一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由我抚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贺xx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多xx、被告贺xx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贺一x,X年X月X日生次女贺二x。由于婚后二人缺乏沟通,常为一些生活琐事生气。特别是2007年3月原、被告一起去新疆打工,因经常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从未去看过。2009年2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以(2009)淅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多xx与被告贺xx离婚。2010年3月17日原告多xx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贺xx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出庭证人穆x、任xx、多xx的证言所证实及本院对被告母亲、大爹贺三x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一个婚姻质量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缺乏沟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二人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关心,原告两次走向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二人感情彻底破裂,若勉强维持对双方的生活工作均不利,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原告要求抚养次女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被告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孩子抚养费和共同财产可另行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是怠于行使法律赋予其证明权利,应视为无免责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多xx与被告贺xx离婚。

二、婚生次女贺二x由原告多xx抚养。

三、关于孩子抚养及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朴

审判员:杨晓东

人民陪审员:薛志勇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袁民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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