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3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杨祥朝、杨祥奎(二人已判刑)、杨志敏(另案处理)以将朱××介绍给杨××为妻为名,骗取本县X乡X村杨××家x元。案发后,杨祥朝、杨祥奎退回赃款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害人杨××陈述,证人杨祥朝、杨祥奎、杨××、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二、对被告人黄某乙共同非法所得98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玉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全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