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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闫某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份,被告闫某某经其手借其子款x元用于收购粮食,被告已还给其儿媳x元,下欠x元至今未还,并由证人苏XX、苏XX、董XX、刘XX出庭证实其诉称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称是被告借其子的款,该款未经债权转让,原告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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