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醴陵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某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省醴陵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湖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长庚、吴中东、人民陪审员王小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于同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x元,原告于当日汇款给被告,被告除偿付部分借款外至今尚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系被告与原告口头协议合伙做生意,现因生意亏本,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公正处理。
查明,被告谢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7日,被告谢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原告于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汇款x元至被告谢某某的账号上,被告谢某某、易某某分别于2008年8月1日、8月9日、12月27日、2009年1月21日、2月12日、4月28日偿付x元,共计偿付原告借款x元,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诉讼中,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醴陵市X街道办事处的××家园×栋××室房屋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某、易某某所借原告湖南醴陵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款x元应当偿付;
二、偿付期限:2010年2月8日前二被告偿付x元,2010年6月30日前二被告偿付x元,其余借款x元原告湖南醴陵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被告如未按期偿付,二被告还应承担借款本金x元的从2008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分的计算利息,且二被告自愿以自有的位于醴陵市X街道办事处江源村××家园×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三、原告湖南醴陵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4500元,共计8600元,原告湖南醴陵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被告谢某某、易某某承担26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长庚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王小兰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