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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朱某某诉朱某某、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住(略)。

原告朱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女,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住(略)。

被告乔某某,女,住(略)。

原告朱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秦某某为本案原告,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原告秦某某、被告朱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朱某某、秦某某诉称,1995年5月,原告朱某某、朱某某、被告朱某某、乔某某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一上一下;2002年4月,原、被告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号的房屋。

被告朱某某、乔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原告朱某某、朱某某、被告朱某某、乔某某申请并建造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东面);2002年4月,原、被告申请并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西面)。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中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房屋归朱某某、秦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归原告朱某某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59丘地块上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房屋归朱某某、秦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归原告朱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5.5元,由原告朱某某、秦某某负担人民币545.5元,原告朱某某负担人民币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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