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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聂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聂XX,男,汉族,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聂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5月,原告建有砖瓦小房一间。2011年7月,被告聂XX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拆除该房屋,在拆屋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救治,花费医药费1000多元,后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聂XX辩称,被告同意赔偿,但额度过高,愿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上午,被告欲强行拆毁原告房屋,原告与其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救治,产生医药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原告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聂XX赔偿原告刘某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刘某自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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