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于都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刘某甲(又名刘某华),男,1955年12月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于都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赣州市法制办干部,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于都县X乡政府干部,住(略),系刘某斗之弟。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肖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07)于民二(黄)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已于2007年10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上诉人刘某斗给付上诉人肖某某人民币4000元整,此款于2007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肖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斗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张慧珍
审判员温雪岩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明敏
书记员蓝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