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暴某,男,55岁。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71岁。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给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依法由审判员徐秋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陈述需提交新证据,本院又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暴某,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差,特别突出的是被告缺乏主见,常叫父母从中调拔,从结婚到怀孕,被告不间断对我打骂,我有病时被告不主动为我医治,致使我对被告早已失去依赖。2008年农历5月生一女孩因病夭折,使我俩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被告给付我生活帮助费x元。
被告辩称,从经人介绍相识到与被告结婚一年多时间内,从来没有打骂原告。由于原告不同情达理,死搅难缠,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的诉请,我同意离婚,不同意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等,请求原告返还定亲礼金x元,赔偿我名誉损失费x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发票5张,证明新飞牌冰箱等财产系原告购买。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医院妇产中心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患有子宫后壁不均质低回声结节,肌瘤。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张秋芳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定亲时,经证言人给原告现金x元。2、李相林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借现金6000元。3、冯某俊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借现金5000元。4、孙玲玲证言1份;5、张桂锋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平时没生气。6、贾海军证言1份,证明被告结婚前,由被告父亲借款5000元。7、叶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本村育龄妇女检查时,原告作为检查对象,于2008年7月份外出无音信。8、保修卡5份,证明新飞冰箱等财产保修的具体事项。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无异议;对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不是正规发票,且以后所补票据;X号证据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印章,不具有证明效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无到庭,无法确定证词的真实性;X号、X号、X号证据只能证明现金借给被告,不能证明借的现金是用于结婚;X号、X号证据无实际意义;对X号证据无异议;X号证据无购买人姓名,不能证明实际购买人。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被告提交的X号证据,真实可信,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经本院审查,虽原告提交的票据注明购买家电商品的名称和价额,但家电是否本人投资购买,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X号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身患疾病,无法证明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出示的证明。对被告提交的X号证据,证言人因没到庭佐证,是否本人所写或在证言材料上捺指印,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X号、X号、X号证据,虽证言人到庭佐证,证明被告及被告父亲所借款项,是否用于以后原、被告结婚的支出,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被告提交的X号、X号、X号证据,经本院审查,无证明效力。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现无子女。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于2008年7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康佳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美的牌空调挂机1台,新飞牌冰箱1台,荣事达双缸洗衣机1台,VCD1台,被子8条,衣架1个。无共同财产、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珍惜家庭生活,相互尊重,相互谅解,遇事耐心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的日常事务,化解矛盾,但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故原告在其娘家居住不归。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对原、被告争议的婚前财产,因双方均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系本人投资购买,本院暂不处理,待原、被告以后有新证据时可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生活帮助费x元无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礼金x元,赔偿名誉损失费x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0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秋坡
审判员霍俊营
审判员张跃伟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尉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