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郫县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民场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郫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新民场信用社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新民场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生物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路南四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都新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成都新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电力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西延线观音阁后街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新能电力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民场信用社诉被告新能生物公司、新能电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民场信用社诉称,200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新能生物公司、新能电力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新能电力公司提供公司位于郫县X镇X村X栋X-X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244.3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监证(略))就原告与被告新能生物公司在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所形成的一系列最高额为190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在郫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领取了郫房监证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证。2005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新能生物公司签订成信郫新借(2005)X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9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5年12月22日至2006年11月20日,月利率为6.975‰。2005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新能生物公司签订成信郫新借(2005)X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9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1月20日,月利率为6.975‰。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与被告新能电力公司签订成信郫新抵(2005)X号和X号《抵押合同》,用作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均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设置的房屋产权。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新能生物公司从2006年10月21日起开始欠息,目前被告新能电力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及公司资产已被法院查封。被告新能生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新能电力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两公司已违反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时的利息;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700元;确认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郫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90万元。
二、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郫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90万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息6.975‰从200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06年11月20日;2006年11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郫县X村信用合作社违约金57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五、原告郫县X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成都新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郫县X镇X村,监证(略)号房屋产权证列明的X栋X-X层建筑面积1244.3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义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抵押物评估值271万元为限)。被告成都新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新能酵素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引千
代理审判员何晓梅
代理审判员苟学恩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何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