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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简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简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简某(以下简某原告)诉被告王某某(以下简某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夏其伦、汤勇、刘家祥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们是经过别人介绍认识的,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被告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我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弱智,有生理缺陷,无法进行语言上的交流、思想上的沟通,被告经常情绪反常,心理烦躁哭闹,双方常因家务小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09年2月入住信阳市精神病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我们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有真正感情培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们是经过别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的。婚后,被答辩人经常住在娘家,回到家里由其母亲陪同,并与母亲睡在一起,这样的生活状况让我们怎么培养感情按照农村的习俗,我们婚前程序一样都不少的进行后才结婚的,即使我有精神病也是瞒不住的,被答辩人在看家时就可以不同意、不订婚、不结婚。然而,在结婚不到四个月,被答辩人就到李家寨法庭提出离婚,被劝阻后现再次提出离婚,其真实的目的就是骗婚、骗财。我的家庭条件本来就贫寒,为了结婚更是负债累累。我家通过媒人直接给被答辩人现金及礼品金额高达x元,结婚开支x多元。被答辩人钱财到手后,在结婚不到半年的情况下却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将回门时赠给我的x元取走,把陪嫁的摩托车骗走,离婚是他们早就导演好了的。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从被告的答辩理由来看,原、被告在结婚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双方即发生纠纷,没有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没有语音和思想上的沟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前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x元陪嫁金原告已取走,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简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归其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夏其伦

审判员汤勇

审判员刘家祥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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