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女,生于1973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0年5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5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在禹州市南关陈某某家中住宿,趁陈某某熟睡之机,到陈某某的卧室,盗走其钱包内的现金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员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巴秋鸽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丽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