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南某某,女,现年29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X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X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X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