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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尼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3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我和被告张某某感情不和,被告张某某脾气暴躁,被告张某某把她的东西拿走了,存折和现金也拿走,现在无法生活,无奈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3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在原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脾气暴躁,没有感情,但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提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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