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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王某某非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现年38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X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X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X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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