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易久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易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09]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资监字[2009]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国土资监字[2009]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