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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甘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大磊,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甘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大磊,被告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将在华夏路天伦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协商购房价款x元整,过户手续由被告办理。2008年4月7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x元整,被告打收条一张之后,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交与原告并许诺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原告将此房屋装修并出租给他人。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被告却失信并反悔,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时至今日二十多月有余,仍未过户。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手续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买卖房屋合同仅是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购房款并不止x元,x元的收条只是临时条,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为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原告卢某某以x元购买被告甘某某位于信阳市Im河区X路天伦花园X号楼住房一套,原告于该日支付被告购房款x元,被告甘某某给原告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卢某某购房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此房未过户,过户后此条作废。(¥x)”。被告同时将位于信阳市Im河区X路天伦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交于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无果,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手续费。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x元,被告亦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与原告,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办理过户手续属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被告应予配合履行,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过户费用没有明确约定,均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过户费由双方均担,被告抗辩购房款不止x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卢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过户手续费凭票据,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卢某某、被告甘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京安

审判员董亚男

审判员姚保国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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