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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王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登记结某,婚后半年夫妻关系尚可。自从原告去酒店上班后,被告就无理取闹,经常用脏话骂原告,一年多后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6月16日双方复婚,复婚半年双方关系尚好,但之后被告又故伎重演,经常辱骂原告及被告女儿,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再婚夫妻,2006年11月21日经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7年6月16日复婚,复婚后不久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挫。故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被告信函本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原谅自己的过错,给自己最后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被告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诺言。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未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致夫妻感情受挫。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对自己的不足有所认识,原告应予谅解。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王某瑛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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