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黎某诉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母亲),汉族,上海市某公司退休,住(略)。

原告黎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燕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11月7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诉称,被告于2006年10月13日、10月21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31日和11月3日向原告六次借款共4,1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龚某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未向原告借过钱款。原告提供的借条是伪造的,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10月13日、10月21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31日和11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元、1,000元、60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合计4,100元,对此被告出具借条六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六张借条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但不配合办理相关鉴定手续,致使本院无法委托鉴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对被告向其借款4,100元的事实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被告虽辩称借条系伪造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又不配合鉴定,致鉴定不成,被告对其未向原告借款的辩称也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推翻原告提供的借条,故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黎某借款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燕华

书记员朱静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