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
被告高某。
原告游某诉被告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09年10月9日,原告发现家中厨房房顶及厨房窗顶上不停的滴水。随即,原告到被告家询问,结果被告声称自家无漏水。在此情况下,原告到小区物业处进行报修,维修人员即至原告家勘查,同时拆除原告厨房扣板及吊顶,发现墙顶在不停滴漏,且电灯线路周围都在冒泡。维修人员同时到被告家中查勘,被被告拒绝。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排除原告某住房厨房顶部的漏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房屋已经装修了十几年,原来的设施都没有动过,被告的房屋没有渗漏水。原告的漏水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地面上没有水。原告装修前没有渗漏水,原告装修后才漏水的。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住房产权人之一,被告系某住房实际使用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09年10月9日,原告发现家中厨房房顶及厨房窗顶上不停的滴水。2009年11月,原、被告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原告因家中厨房顶漏水报修,物业前往查勘,见厨房扣板有多处漏水,拆下吊顶扣板后发现厨房顶内非常潮湿,严重霉变,并有水从电线暗管内流出,造成灯头打火;检查发现后,漏水点是某住房厨房间管道漏水所致,但某住房主人不同意检修,致某住房漏水至今未得到解决。
审理中,被告不同意鉴定漏水因果关系,亦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非己责任,本院依法向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否认渗漏水系其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且不予鉴定因果关系,本院结合物业公司勘查结论和原告提供厨房顶部渗漏水照片,确定原告厨房顶部渗漏水系被告引起。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排除原告游某某住房房屋厨房顶部的漏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