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架模员,株洲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待业,株洲县人,住株洲市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罗XX与被告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XX于2011年5月6日退还原告罗XX摩托车一台及礼金4000元(已当场兑现)。
本案案件受理190元,减半收取95元,原告罗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