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潘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略)民政所所长,住(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代理检察员王冬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韭园镇民政所所长期间,于2006年4月份,私自将其父潘某某从一般救济人员转为老复员军人,致使领取救济数额由原来的每月10元上升为每月几百元。从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共骗取国家优抚款7695元贪污归已。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出示的证据亦不表示异议。以自己认罪态度好、已退回全部赃款为由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潘某某任(略)民政所所长。其父亲潘某某原是韭园镇一般救济人员。2006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私自将其父亲潘某某从一般被救济人员改为老复员军人,致使领取救济款数额由原来的每月10元上升为每月几百元。被告人潘某某从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共骗取国家优抚款7695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将赃款退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路某某证明:从2006年4月份至今,我镇民政补贴根据民政所所长潘某某提供的名单和数额由财政所发放。3、证人潘某某(潘某某的父亲)证明:我是解放前的退休教师,没有参过军。救济补助的存折是我儿子潘某某给我的。4、书证民政补贴名单、底册及公示表证明:从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共骗取救济款7695元。5、存折一份亦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共骗取救济款7695元的事实。6、书证一份证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04年任(略)民政所所长。7、书证一份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已将赃款退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救济款769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应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阙茂永

审判员娄本升

审判员周新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