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贮木场退休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1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鸣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