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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5月12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晚,城内派出所副所长李国合、商怀勤在接到被害人举报后,带领民警李丹、张沛、兰晓飞前往前进东街抓捕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闫志刚,遭到闫志刚的母亲孔某某的谩骂、围攻、殴打,时间长达50分钟左右,并致使嫌疑人闫志刚脱逃,孔某某将民警张沛右小臂咬伤、并打民警李丹的脸和头部。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沛、李丹二人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闫志刚的拘留证、鉴定结论、李XX、兰XX、苏XX、郝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刑拘在逃的闫志刚脱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迟俊英

审判员:刘山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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