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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慈利县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6月26日向原告唐某某借款28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立即给原告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8万元。

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减收1100元,实收165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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