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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XX、王某某、常某某与范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原告王XX,男,

原告王某某,女,。

原告常某某,女,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某甲,男,

被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彭某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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