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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云南峨山滇中德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云南峨山滇中德昌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峨山滇中德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驻马店市骏化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驻马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为建行铁东支行,票面金额为x元(壹佰万元),出票日期为二ΟΟ九年八月十三日,汇票到期日为二Ο一Ο年二月十三日,票号为GA/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峨山滇中德昌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立

审判员肖某

代理审判员刘亚楠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耿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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