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2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某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24日上午8时许,郭某某趁李某某办公室无人之际,盗走李某某挎包内的现金3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郭某某归案前主动退回赃款2300元,余款10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开庭时无异议,又有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以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并且在归案前主动退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志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