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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某公司。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双峰县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国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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