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女。
被告某乙,男。
原告某甲诉被告某乙相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8年9月被告违章在自己的房屋内搭建淋浴房,只要被告一家洗澡,污水就会从原告家的屋顶漏下来。2009年大年夜因漏水造成原告的彩电和棉被受损。2009年2月25日,居委会和物业出面调解,但无任何结果。之后,原告为漏水情况多次报警,始终无法解决。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1、被告某乙拆除违章搭建的淋浴房;2、修复原告的房屋屋顶屋面;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被告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搭建的淋浴房没有漏水,导致漏水的原因是原告故意破坏其屋顶造成。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甲系本市XX弄XX号XX室承租人,被告某乙系本市XX弄XX号YY室承租人。2008年8月,被告在租赁的本市XX弄XX号YY室内搭建淋浴房。2009年2月26日,上海仟宸职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向被告某乙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被告予以拒收。
审理中,原告某甲申请撤回第二、三条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审理中,本院委托XX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市XX弄XX号YY室淋浴房的使用是否会造成XX室屋顶漏水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本市XX弄XX号YY室淋浴房的使用会造成本市XX弄XX号XX室房顶渗漏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XX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遵循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擅自在租赁的房屋内搭建淋浴房,造成楼下原告屋顶渗漏水,给原告应享有的正常的居住生活权利带来了不利影响。被告辩称,漏水系原告故意将屋顶破坏造成,但无相应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常理,故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告要求拆除被告违章搭建的淋浴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市XX弄XX号YY室内的淋浴房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肖某
书记员曲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