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给货主送煤的机会,多次盗窃货主动力煤8.34吨,价值人民币51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曹××、刘××等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赃,且积极交纳罚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