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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四),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8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田××、张××等人,先后在商丘市X路酱菜厂院内停车场、长江路东段、中州路超市门口,盗窃李××等人电瓶11块,电动车二辆,价值人民币x余元。

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开车伙同田××、张××(均已判刑)、徐××(另案处理)到商丘市X路酱菜厂院内停车场外,由宋某某望风,田××、张××、徐××进入停车场,盗窃李××汽车电瓶4块、冯一×汽车电瓶3块、许××汽车电瓶1块,其他汽车电瓶3块。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后销赃分肥。

2、2007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田××、张××到商丘市X路宁陈庄菜市场南200米路东一超市门口,盗窃冯二×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销赃获款分肥。

3、2007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田××、张××到商丘市X路东段,将周××的一辆圣阳牌电动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销赃获款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田××、张××供述、被害人李××、冯一×、许××、周××陈述、证人王××证言、现场勘查拍照、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侯宪仁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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