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鹿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院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某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医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军,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陈某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