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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鹿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院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某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医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军,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陈某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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