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傅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基本身份情况,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傅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洁
审判员安治林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