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1994年7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在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民政室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05年7月6日,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张某甲搬回娘家居住。此后,双方再未同居生活。2010年5月5日,原告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