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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曾用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伙同陈兵、闫X,将陈兵的妻子张X与被害人宋某乙约定在张X家附近见面,宋某乙在约定地点见到张X的妹妹张张XX,在与张张XX说话中间,被告人朱某伙同陈兵、闫X谎称并宋某乙调戏张张XX,对宋某乙实施殴打,后又将宋某乙强行带至陈兵家中进行殴打恐吓,将宋某乙随身携带的1500元抢走,并又威逼宋某乙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宋某乙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兵、闫X的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甲陈述;证人宋某乙X、邓某、李某、张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伙同陈兵、闫X(二人已判刑)将陈兵的妻子张X与被害人宋某乙约定在张X家附近见面,宋某乙在约定地点见到张X的妹妹张张XX,在与张张XX说话中间,被告人朱某伙同陈兵、闫X赶到并谎称宋某乙调戏张张XX,对宋某乙实施殴打,后又将宋某乙强行带至陈兵家中进行殴打恐吓,将宋某乙随身携带的1500元钱抢走,被告人陈兵、闫X又威逼宋某乙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宋某乙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2008年底一天下午6点左右,其到陈兵家去玩,陈兵、闫X及陈兵的妻子张X还有张X的妹妹也在,几个人聊天时,张X说一个叫宋某甲人比较好色,经常打电话骚扰她。闫X提出打电话叫宋某乙过来,让宋某乙请客,然后打他一顿出出气,张X就打电话约宋某乙到张X家门口,闫X就让张X的妹妹出去试试看看宋某乙到底好色不,朱某等人在后面跟着,张X的妹妹坐到副驾驶位上不到两分钟闫X就过去了,把宋某乙叫下车并把宋某乙带到陈兵的院子里,闫X先朝宋某乙脸上打了一巴掌,陈兵朝宋某乙左肩部打了一拳,其看他俩动手了,就朝宋某乙屁股上踢了一脚。闫X又让宋某乙进屋说这事,闫X又朝宋某甲脸上打了两巴掌,说宋某乙调戏小姑娘,就说要给宋某乙家里人打电话,宋某乙害怕了,就跪在地上说错了,其就把宋某乙拉起来了,宋某乙起来后急忙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放到桌子上,但是没有人接钱,宋某乙说明天带5000元,请大家吃饭,其说拿啥钱就这吧,然后宋某乙就走了,陈兵就把桌子上的钱装了起来,其看没有啥事了就回家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2、同案人陈兵供述,2008年底一天晚上9点左右,与闫X、朱某江开车回家,在原“桃花源大酒店”路口,看到妻妹张张XX在一辆面包车右面站着,说被宋某乙调戏,闫X便殴打宋某乙,并把宋某乙拖到其家最东头套间里。后闫X从房间内出来说,宋某乙不让报警,准备陪个不是,给张张XX买点东西。过了二十多分钟,闫X把其和张张XX叫到宋某乙所在的套间内,宋某乙就把钱递到张张XX手里,闫X把车钥匙给了宋某乙,让宋某乙走了。

3、同案人闫X供述,2008年深秋一天下午,张X给宋某乙打了好几个电话。到傍晚,张X说宋某乙快到了,然后张X的妹妹张张XX和姓李某女人一起出去了。过十多分钟陈兵让其与朱某江一起出去看看,到原桃花源酒店门口时,看见一辆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停在路边,张张XX从面包车的副驾驶座下来,说宋某乙调戏她了,其将宋某乙从车上拽了下来打了几下并把他拽到陈兵家里。在东边一间屋子里又和朱某江用拳头往宋某乙上、胸口等处乱打。陈兵说:“把他的手剁喽。”宋某乙就给陈兵说好话,陈兵说,让宋某乙拿3万块钱,宋某乙说没有恁多钱,宋某乙从身上掏出来1700元。陈兵就对宋某乙说必须拿3万块钱,否则就报警。宋某乙不让报警,愿意拿1万块钱给张张XX,陈兵说最少一万五并让其打个欠条,宋某乙说他不会写字,后来陈兵就写好让宋某乙比着抄,抄完后陈兵把欠条收起来了,把张张XX叫到屋里,把1700元钱给张张XX后,让宋某乙走了。

4、被害人宋某乙陈述,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陈兵的妻子张X多次打电话让其到市里,后约定在张X家附近见面,在约定地点见到张X的妹妹张张XX,在与张张XX说话中间,陈兵、闫X等对其殴打,后又将其强行带至陈兵家中进行殴打恐吓,将其随身携带的1500元抢走,又以其调戏张张XX为由逼着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

5、证人宋某乙X的证言证实,与宋某乙一起到商丘后,张张XX等两人到宋某乙车上,让宋某乙着外出,后张张XX等以谈生意不让外人在场为由,让宋某乙将其送走,其在北环路X路交叉口处下了车。当晚12时左右,宋某乙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还被抢走1800元钱。后与宋某乙等一起到公安机关报警。

6、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这个月X号晚上宋某乙给其打电话,问其有钱吗,要借钱1000元,其说就200多元你要就来拿吧,宋某乙说算了,没有说啥事。

7、证人李某、宋某乙X的证言证实,宋某乙告诉二人被闫X等人敲诈,被逼打了x元的欠条,身上的1700余元也被他们翻走了。

9、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大女儿张X嫁给了陈兵,现在出去打工了,也没有给家里联系过。

10、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宋某乙头顶及右颞挫伤构成轻微伤。

11、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兵、闫X已判决。

1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系网上在逃人员,于2011年6月21日被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余萍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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