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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乙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0)眉东刑初字第124-X号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邓向荣,眉山市东坡区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张崇峻,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费某甲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费某乙在2010年6月3日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某费某共计x元(不包含已支付的4000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某甲对被告人费某乙表示谅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俊芳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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