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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6月15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减交1800元,实收27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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