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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某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湘潭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某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湘潭某某公司工程师,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贵溪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湘潭某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某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由原告湘潭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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