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32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6年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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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何某
(前博愛醫院顧問局成員陳天生先生之非直系親屬)
及
第一被告人董建華先生
第二被告人陳方安生女士
第三被告人曾某
第四被告人曾某培
第五被告人黃福鑫
第六被告人李少光
第七被告人張景文
第八被告人許麗容
第九被告人蔡淑音
第十被告人李佩詩
第十一被告人陳雲霞
第十二被告人龍劍雲
第十三被告人許家灝
第十四被告人黃雄超
第十五被告人廖長城
第十六被告人楊鐵樑
第十七被告人梁愛詩
第十八被告人林瑞麟
第十九被告人許仕仁
第二十被告人唐英年
第二十一被告人鄧爾邦
第二十二被告人吳斌
第二十三被告人胡國興
第二十四被告人朱芬齡
第二十五被告人李國能
第二十六被告人李翰良
第二十七被告人馬道立
第二十八被告人劉嫣華
第二十九被告人范徐麗泰
第三十被告人曾某成
第三十一被告人徐謹申
第三十二被告人吳靄儀
第三十三被告人李華明
第三十四被告人蔡瑩碧
第三十五被告人麥燕庭
第三十六被告人朱培慶
第三十七被告人李明逵
第三十八被告人高祀仁
第三十九被告人李剛
第四十被告人任志剛
第四十一被告人韋栢康
第四十二被告人譚惠珠
第四十三被告人陳雲毅
第四十四被告人戴婉瑩
第四十五被告人梁振英
第四十六被告人律政司
第四十七被告人王見秋
第四十八被告人陳仲衡
第四十九被告人陳爵
第五十被告人楊振權
第五十一被告人袁家寧
第五十二被告人林文翰
第五十三被告人黃淑明
第五十四被告人鄭海泉
第五十五被告人關偉
第五十六被告人MRTORODE
第五十七被告人郭一鳴
第五十八被告人蕭世和
第五十九被告人王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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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決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年3月20日
判決理由書
前言
1.2007年3月13日,本席頒下一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該命令」),內容如下:
(1)禁止原告人在事先未經本庭許可下,不論以任何某訟法律程序文件,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展開關於下列事宜的任何某的法律程序:凡是涉及、提及或導致任何某下案件的任何某宜,即HCA7623/1998、HCMP3709/1999、HCA2483/2004、HCA2484/2004、HCA34/2005、CACV206/2005及HCA327/2006。
(2)禁止原告人在事先未經本法庭許可下,不論以任何某訟法律程序文件,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展開針對下列任何某士的任何某的法律程序:即上述HCA7623/1998、HCMP3709/1999、HCA2483/2004、HCA2484/2004、HCA34/2005、CACV206/2005及HCA327/2006內之被告人、各級法院的法官或司法人員。
(3)所有展開涵蓋在或可能涵蓋在本強制令所限制展開之訴訟的許可申請,須以書面方式向潘兆初法官提出,並附以擬展開新的法律程序的文件。
(4)若潘法官未能處理該許可申請,該申請將由本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一名法官處理。
2.本席現把判決理由展述如下。
該強制令
3.2006年2月21日,張舉能法官頒下一臨時單方面的強制令(「該強制令」),其性質和該命令相似。該強制令是否延續,應當在2006年3月13日的聆訊處理。當日,本席經聆聽原告人後,頒令剔除本案的傳訊令狀,並撤銷有關訴訟,但因一時大意,沒有處理該強制令;於是在2007年3月13日聆訊,以決定如何某理該強制令。
4.本席認為,因為法庭沒有在2006年3月13日的聆訊下令把該強制令延長,其有效期已經自動停止。
該命令
5.但是,有鑑於原告人近日的行為,法庭需要考慮是否頒下一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6.本席就此邀請原告人陳詞。簡言之,原告人一再強調,只有她才有資格當特首,並且重複了她在2006年3月13日聆訊中提出過的部份論點。本席已經細心聆聽了她的陳述,和充份考慮了她的論據。
7.在吳逸之一案([2005]2HKLRD517),終審法院指出,當某訴訟人曾某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即經常試圖以新的法律程序,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情況不,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法庭可頒下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8.原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就她有權當特首及相關的事宜,不斷提出無理纏擾的訴訟;因此,張舉能法官頒下該強制令,而本席則頒令剔除本案的傳訊令狀,並撤銷有關訴訟。可是,原告人並未有因而停止她濫用法律程序的不當行為。最近,她發出傳票,日期為2007年3月1日,意圖就她有權當特首一事,再行提出訴訟。(本席早前已頒令把該傳票剔除。)再者,從她的陳詞看來,她確有明顯的意圖,要就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事宜,開展新的法律程序及提出新的訴訟,並且要加控其他人士,包括現任廉政專員、律政司長和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9.毫無疑問,原告人的行為是濫用法律程序。若不加以制止,她必然會繼續濫用法律程序,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情況不,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下該命令。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