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1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杉塘路××栋××号。
委托代理人张清安××,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男,1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杉塘路××栋××号。
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5月11日,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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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