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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谢×、被告谢××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男,×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X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向×,男,汉族,×年11月12日出生,株洲×电脑公司法务部人员,住株洲市石峰区白马垄散户×区×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男,×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株洲市X路×号。

被告谢××,男,27岁,汉族,住株洲市X路×号。系被告谢×之子。

原告张×诉被告谢×、被告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26日,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被告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谢×、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张卫东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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