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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男,汉族,×年1月28日出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镇×村×号。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男,汉族,×年8月12日出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镇×村×号。系原告之弟。

原告郭×诉被告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4月15日,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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