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06)于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林等人与被执行人于都县兴发包装厂(法定代表人:郑欢喜,性质:独资企业)、被执行人郑欢喜、邱勋兰民间借贷六案,本院分别于2006年7月7日、10月18日、200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于都县兴发包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但被执行人郑欢喜仅履行了部分案款(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于都县兴发包装厂土地面积x,土地证号为(2002)字第x号,2010年6月12日本院对该块土地予以续查封。2010年5月7日本院对该企业的4处房产(证号:于房权证(发)字第x,x,x,x)予以查封,为维护申请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都县兴发包装厂于2010年8月10日前迁出房屋及相关设施,到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兰业福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