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侯XX酒后殴打妻子刘×,刘×跑回南召县X镇X路X村自己的娘家,并将门从里面反锁。被告人侯XX又追到刘×娘家,在门口辱骂、撞门。刘×的伯父刘××到侯XX跟前,侯XX用木棍将刘××打倒在地后逃窜。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左臂损伤造成尺骨骨折,头部损伤造成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侯XX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0年5月12日,侯XX父亲侯××与被害人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刘××损失2万元,刘××不再追究侯XX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X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刘×、刘××、刘××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侯X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