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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被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朱某某、毛某某于2008年7月4日向原告邓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暂定半年,月息4分,按月付息。逾期后被告朱某某、毛某某未还本付息。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毛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毛某某返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减交1460元,实收2190元,由被告朱某某、毛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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