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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曾在原告处购买种子,累计欠款4300元,经反复换打欠条,被告于2009年3月9日给原告打一欠条。经催要,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归还400元,剩余3900元欠款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900元。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薛某某种子款未及时给付,于2009年3月9日为原告薛某某出具欠条壹张,内容为:“今欠立功种子钱4300元,肆仟叁佰元整。杨某某,2009年3月X号”。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归还原告400元。剩余3900元的欠款至今未还,致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薛某某43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薛某某承认已还400元,下欠3900元,被告杨某某未及时偿还,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负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杨某某给付薛某某欠款3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志强

人民陪审员薛某伟

人民陪审员马春红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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